9岁的周小童确诊1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胰岛素注射。妈妈杜莉拿着保单申请理赔50万,保险公司回了一纸通知:未达到给付标准,拒赔。
为什么?因为合同里写了一个条件——你必须等孩子出现视网膜病变、肾病,或者截肢,才赔。
一个9岁的孩子,保险公司让她先截肢了再来。
2017年,杜莉为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周小童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
每年交3950元,交费期限20年。
买重疾险的想法很简单——孩子刚出生,万一生大病,至少有一笔钱能用。这是每个父母最朴素的念头。
保费一笔一笔交着,杜莉觉得踏实。直到6年后,女儿真的病了。
2020年11月,3岁的周小童突然身体异常,送医后确诊为1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
1型糖尿病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胰岛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身体无法自己产生胰岛素。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每天打针,没有例外。
一个3岁的孩子,从此和针管绑在了一起。
杜莉扛住了。每天给孩子打针、测血糖、跑医院。她想着,好歹有保险,真出了大事还能有个兜底。
2026年3月,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退件通知书》来了。
拒赔理由不是"不在保障范围"——1型糖尿病确实在重疾清单里。但合同里有一行附加条件:
1型糖尿病要赔,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
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或者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定量超过0.5g/24h,或者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行下肢截断术。
翻译成人话就是:你得先出现严重的眼底病变、严重的肾病,或者把脚截了,才赔。
周小童才9岁。她还没有这些并发症。保险公司说——等。等到并发症严重到那个程度,再来。
杜莉懵了。买的时候叫"重大疾病保险",得了重疾又说"不够严重"。这到底是保什么?
杜莉起诉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关键认定:
那三项附加条件,本质上是在"确诊1型糖尿病"之外,额外增加了理赔门槛。它们的实际效果是减轻甚至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这在法律上属于"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对你进行单独的、明确的提示和说明,让你知道"虽然写了保1型糖尿病,但其实要严重到截肢/失明才赔"。
法院查了一个事实:这份合同一共44页,但投保单只有4页。
那三项关键限制条件,隐藏在44页的合同正文中。投保单上没有对它们做任何特别提示。杜莉签字时,看到的是"重大疾病保障",看不到的是"要截肢才赔"。
保险公司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那三项附加条件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重大疾病标准赔付。
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从拒赔到判赔,转折点不是"1型糖尿病算不算重疾"——保险公司自己也承认算。问题在于,你不能在44页合同里悄悄埋一颗雷,然后说"你没看到吗,要截肢才赔"。
44页的合同,只签了4页的字。没特别提示的条款,法律不认。
所有给孩子买了重疾险的家长,这篇一定要看。
回去翻翻你的保单——"重大疾病"四个字背后,有没有类似的附加条件?确诊了某种病,是不是还要满足"并发症严重到某个程度"才赔?
不是说这样的条款一定无效,而是你要知道它存在。知道了,才有选择——是接受、是补充投保、还是找律师问问。
这份判决的核心逻辑是:合同厚不等于你读懂了,保险公司有义务把关键限制指给你看。
你给孩子买的重疾险,"重疾"两个字和你理解的一样吗?评论区说说。
信息来源: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公开),杭州日报报道 当事人杜莉(化名)2017年为刚出生女儿周小童(化名)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3950元,交费期限20年。2020年11月周小童确诊1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终身依赖胰岛素。2026年3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达到条款约定的并发症标准拒赔。法院认定条款中的并发症附加条件实质为免责条款,合同44页中投保单仅4页、未对限制条件作特别提示,判决赔付50万元。 来源链接:http://m.toutiao.com/group/76884117014277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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