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做了开颅手术,从死神手里抢回一条命。保险公司却说:这是"先天性畸形",一分不赔。 34.5万保额,一分不少全打水漂。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医学分类上这就不算先天性畸形,保险公司没尽到说明义务,34.5万必须赔。
2023年8月,小海(化名)被诊断为"右额脑动静脉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疾病编码I60.801。这是一种凶险的脑血管疾病,随时可能再次破裂危及生命。
医生紧急实施了开颅手术。手术成功了,孩子保住了命。
小海的妈妈赵女士(化名)在孩子出生后买了少儿重疾险,保额34.5万元。 出事之后,赵女士拿着保单去申请理赔——这是保险该站出来的时候。
保险公司的回复:拒赔。理由是孩子患的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畸形",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的逻辑是这样的:合同里写了"遗传性疾病(含先天性畸形)"属于免责范围。小海的脑血管畸形,从医学角度看是出生时就存在的异常,所以算"先天性畸形",不赔。
翻译成人话就是:你孩子确实病得够重、差点没命,但这病是生来就有的,所以我们不赔。
这个逻辑搁谁身上能接受?孩子做了开颅手术保住了命,保险公司却说这病"生来就有"就不管了?
赵女士不服,起诉到北京海淀法院。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认定了三个关键点——
第一,医学分类上,这不算"先天性畸形"。 保险公司引用的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中,"先天性畸形"的编码是Q28开头。但小海的诊断编码是I60.8(破裂的大脑动静脉畸形),根本不在Q28范围内。从医学分类标准看,这就不属于先天性畸形。
第二,保险公司没提供ICD-10的具体分类内容。 虽然合同免责条款加了粗,也引用了ICD-10,但保险公司没有把ICD-10的具体分类内容提供给投保人,也没口头解释过什么叫"先天性畸形"、什么不算。
第三,电话回访不能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拿出电话回访记录,说"我们已经告知过了"。但法院认定:形式上的回访,未消除信息差。 "先天性畸形"这个概念专业性极强,普通投保人根本不具备判断能力。
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先天性畸形"条款专业性极强,投保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很难理解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条款加粗、电话回访等形式化方式履行义务。你必须把话说清楚,让对方真正理解这意味着什么。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一点是——几乎所有少儿重疾险的合同里,都可能藏着类似的"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 什么是先天性、什么是后天性,普通人根本分不清。
你能做的,就是翻开保单的免责条款部分,看看有没有"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这种模糊表述。 找到了,心里有个数;将来真遇到理赔纠纷,这个案子的判决逻辑就是你的参考依据。
郑州保险夜话反复讲过一句话:买保险不是签字那一刻的事,是出事后有人帮你把合同一个字一个字抠明白。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保单里有没有类似的免责条款,找专业的人帮你过一遍,比事后跟保险公司扯皮省心得多。
你给孩子买的重疾险,看过免责条款吗?评论区说说,楠哥帮你看看有没有类似的模糊表述。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二审维持):ICD-10中"先天性畸形"编码Q28,不包括破裂的大脑动静脉畸形(I60.8)。保险公司虽在免责条款加粗并引用ICD-10,但未提供具体分类内容,也未口头解释。电话回访不能证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重疾保险金34.5万元。给孩子买了重疾险的家长,建议翻开保单看看有没有"先天性畸形"这类模糊免责条款。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2026年9月报道)。当事人:赵女士(化名)为幼子小海(化名)投保少儿重疾险,保额34.5万元。2023年8月确诊"右额脑动静脉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I60.801),实施开颅手术。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免责拒赔。法院认定ICD-10分类中I60.8不属于Q28先天性畸形,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判决全额赔付34.5万元。 http://m.toutiao.com/group/768262370190535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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