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做了微创支架手术,保险公司说: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必须"开胸"做冠状动脉搭桥术才赔,你做的微创介入不算。
10万保额,一分不赔。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了:条款限定的是治疗方式,不是疾病本身。十年前写进合同的"开胸"两个字,挡不住今天的微创刀口。全赔。
2014年,刘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
那个年代买重疾险的人不少,大多数人是冲着"万一得了大病有个兜底"的心态。刘某也一样,按时交保费,没想过有一天会用到。
合同里对"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定义是这样的: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
括号里还特意加了一行:明确排除支架植入术、球囊扩张术等"非开胸介入手术"。
翻译成大白话:保你冠心病,但必须开胸才赔。微创不算。
这个条款,在2014年之前很多重疾险里都写过。那时候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CABG)确实是治疗严重冠心病的主流手段。谁也没想到,十几年后,心脏支架和微创介入已经成了更常规的选择。
几年后,刘某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治疗。
医生建议做微创介入手术。刘某也做了冠状动脉造影术加微创介入,疏通了堵塞的血管。整个手术创伤小、恢复快,是标准的治疗方案。
出院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就一条:你做的是微创介入,属于"非开胸介入手术",合同明确写了不在保障范围内。
翻译:手术做了,病也治了,但因为你没"开胸",这10万我们不赔。
你想想,谁会因为"保险要求开胸"而故意选一个创伤更大、风险更高的手术?正常人都是听医生的,选对身体伤害最小的方案。但在保险公司看来,你选了微创,就不符合理赔条件。
刘某不服,起诉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逻辑非常清晰,三个关键认定层层递进:
第一个认定:这条款限定的不是"什么是冠心病",而是"怎么治冠心病"。
法院认为,合同里对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定义,本质上是在限制治疗方式,而不是在定义疾病本身。保险公司实质上排除了被保险人对治疗方式的选择权。你得了冠心病没错,但你用什么方式治,你得按合同来——这合理吗?
第二个认定:没有正常人会为了拿保险金而选择开胸。
法院说了一句很朴实的话:谁也不会为了拿到保险金,故意选择创伤更大、风险更高的开胸手术。正常人都会选择微创介入。保险条款如果逼着病人在"保命"和"保赔"之间选一个,那这个条款本身就有问题。
第三个认定:条款跟不上医学发展。
法院特别指出:投保至今已过十年,许多原来需要开胸进行的手术已经被微创技术取代。以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理赔,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
十年前写进合同的"开胸"两个字,挡不住医学进步的微创刀口。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个结果说明什么?连保险公司自己也知道,这个拒赔理由站不住脚。
这个案子跟每个买了重疾险的人都有关。尤其是四十岁以上、 coronary artery 已经开始出问题的朋友。
第一,翻开你的保单,看看冠心病那一条。 有些老保单仍然写着"开胸"作为理赔前提。如果还在保,心里有个数就行——法院已经表态了,这种限制站不住脚。
第二,被拒赔了不要认。 拒赔通知书上写的理由看起来很专业,但不代表它经得起法律检验。保险合同的条款,不能凌驾于医学常识和合理预期之上。
第三,买新保险的时候,关注"重疾定义"的更新。 2020年重疾新规之后,很多产品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定义已经更新了,不再强制要求"开胸"。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逻辑:保险公司不能用过时的治疗方式限制来否定疾病本身。
条款写在十年前,医学已经进步了。你不能拿十年前的手术标准,来卡今天做微创的病人。
这篇转给买了重疾险的中年人。 尤其是 coronary artery 已经开始报警的——翻开保单看看冠心病那一条,是不是还写着"开胸"。万一真用上了,别被拒赔通知书吓住。
你或家人买过重疾险吗?有没有翻过保单里关于冠心病的定义?评论区说说。
案例来源: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报道。当事人刘某,2014年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行微创介入手术,保险公司以"非开胸介入手术"拒赔,法院判决全额赔付。 来源:今日头条 2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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