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个案子,楠哥看完心里堵得慌。一个人确诊了系统性红斑狼疮——这是医学界公认的重大疾病,免疫系统攻击自己全身器官,严重的会要命。她拿着重疾险保单去理赔,保险公司一句话怼回来:你的病,没达到合同里"重大疾病"的标准。什么标准?藏在疾病释义里的一连串附加医学条件。阜阳中院终审判决把这事说透了:这些附加条件,普通投保人根本看不懂,实质就是隐性免责条款,没尽提示说明义务——无效,赔10万。
系统性红斑狼疮,英文缩写SLE。楠哥先给不了解的朋友解释一句:这是一种典型的自身免疫病。正常人的免疫系统是防外敌的,得了这个病,免疫系统"敌我不分",转头攻击自己的皮肤、关节、肾脏、血液、神经系统。脸上起蝶形红斑、反复发烧、关节肿痛,严重的会发展成狼疮性肾炎、脏器衰竭。治疗周期长、用药贵,这在医学上没有任何争议,就是重大疾病。
这位被保险人确诊之后,按说重疾险该派上用场了。她投保的重疾险保额10万元。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了。
拒赔理由非常"专业":合同对"重大疾病"有释义,系统性红斑狼疮要赔,必须满足释义里列明的附加医学标准——比如特定的抗体滴度要达到某个数值、器官功能损伤要达到某个分级,等等。对照下来,保险公司认为她的各项指标"不达标",所以不构成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赔。
你想想,一个普通人拿着保单,看到"重大疾病"四个字,理解的是什么?就是得了大病、重病,保险公司赔一笔钱救命。谁能想到,"大病"两个字后面还跟着一串连医生都要翻半天的实验室指标?
这个官司一路打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的认定有三层,楠哥给你掰开揉碎讲。
第一层:附加严苛医学条件,超出通常理解。 普通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是医学上公认的、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显然在此列。保险公司在释义里额外叠加抗体滴度、器官损伤分级等门槛,实际上是把"确诊大病"偷偷换成了"确诊大病且指标达到我设定的刻度"——这已经超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疾病定义范围。
第二层:这是实质的隐性免责条款。 表面上看,这是"疾病定义",不是免责条款。但法院看透了本质:在确诊重大疾病的前提下,再用附加条件把一部分患者挡在赔付门外,效果跟免责条款一模一样——都是保险公司不赔。这种藏在释义里的免责,比明写的免责条款更隐蔽,投保人更难察觉。
第三层: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让投保人真正理解"什么情况下不赔"。光让投保人在合同上签个字、打个电话做个回访,远远不够。本案中,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对这些附加条件做过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最终,阜阳中院终审认定相关附加条件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按约赔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病是真病,合同上的"重大疾病"四个字也是真字。保险公司不能一边用"确诊即赔"的预期把产品卖出去,一边在释义里埋一串投保人看不懂的附加刻度,出险后拿刻度量人。隐性免责,法律不认。
郑州保险夜话提醒过很多次:重疾险理赔纠纷,最集中的地方不是"你没病",而是"你的病不按我的定义算"。
最早的重疾险,疾病定义保险公司各写各的,"急性心肌梗死"要满足几项指标、"脑中风后遗症"要熬过180天还落下几级伤残,差一项就不赔。后来监管推动行业统一了28种高发重疾的定义,这才规矩了很多。但统一定义之外,各家公司在释义、在轻症中症的认定标准里,仍然有大量"自由发挥"的空间。这个案子里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就是典型——病是统一定义里的病,但附加条件是公司自己加的。
类似的套路你可能听过:确诊了癌症,保险公司说这是"原位癌",不在重疾范围;心梗抢救过来了,保险公司说没达到"开胸"或某项酶学指标;做了微创瓣膜手术,保险公司说合同写的是"开胸手术"才赔。核心手法都一样:在疾病名称后面,悄悄拴上一串限定条件。
这些条件不是都无效——行业统一定义里的规范表述,法院是认可的。法院不认的是:超出统一定义、明显加重投保人负担、又没给你讲明白的"私货"。
第一,翻出保单看"疾病定义"那一节。 重点看两点:一是你关心的病种在不在统一定义的28种里(在的话,标准是行业统一的,争议小);二是公司自己加的那些病、那些限定条件,读起来是不是像天书。看不懂的地方,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让对方用大白话解释"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录音留证。
第二,投保时的提示说明痕迹要留好。 现在很多产品是线上投保,健康告知、条款确认都是勾选。凡是弹出的"免责条款说明""疾病定义提示",认真看完再点确认;线下投保的,让销售人员把重点病种的理赔条件讲清楚,微信聊天记录、宣传资料都存好。将来真打官司,这些就是"保险公司讲没讲明白"的证据。
第三,被拒赔先别急着认。 拒赔通知书上写的理由如果是"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你要多问一句:这个标准是行业统一定义里的,还是公司自己加的?加的部分投保时有没有人给你讲过?像本案这样,拿着"隐性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这个理由去协商、去诉讼,是有明确胜诉先例的。
买保险买的是确诊大病后的那份确定性。合同里的每一个字都该让普通人看得懂——看得懂的才作数,看不懂又没人讲的,法院替你说"无效"。这10万元的判决,赔的不只是一个患者,更是所有看不懂"释义"的投保人。
来源: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案例汇总,2026年9月3日。被保险人(化名)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额10万元)被拒,保险公司主张其病情未达到合同重大疾病释义中附加的抗体滴度、器官功能损伤程度等医学标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释义中附加的严苛医学条件超出通常疾病定义、实质为隐性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 https://www.puyelawyer.com/col.jsp?id=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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