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位投保人确诊慢加急性肝衰竭,不久后不治身亡。家属申请30万重疾理赔,保险公司翻出合同说:病情没达到我们列明的理赔标准——肝脏体积没有"急速萎缩"、指标没有"进行性恶化",不赔。
法院一审、二审连着审,发现这些"标准"是保险公司在疾病定义之外额外叠加的严苛医学条件,既没加粗提示,也没人解释过。判决:属于偷偷减轻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赔30万加利息。
2024年5月,刘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确诊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0万元。
2025年4月,刘某突发疾病入院,诊断为慢加急性肝衰竭、肝炎等病症,经抢救无效去世。他的妻子周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0万。
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是:刘某的病情"未达到合同列明的重疾理赔标准"。
什么标准?家属这才发现,条款里在"严重慢性肝衰竭""急性重症肝炎"这些疾病定义后面,还跟着一串配套的医学指标要求——要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极速萎缩、要肝功能指标呈进行性恶化……要求病症指标、身体体征同时"达标",才算达到理赔条件。刘某的病历里,没有出现其中部分典型症状描述。
人没了,死因就是合同里写着要保的那种病,却因为少了几项指标描述,30万说没就没?周某不服,把保险公司告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把保险公司的逻辑拆得明明白白:
第一,额外增设的严苛条件,实质是免责条款。保险条款虽然对承保疾病范围作了定义,但保险公司在定义之外,又叠加多项严苛的配套医学理赔条件,显著提高了投保人的理解难度和举证难度,客观上减轻、免除了自己的赔付义务——这类条款法律上叫"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必须尽到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写得很清楚:对免除、减轻自身责任等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合同的一方必须以合理方式提示、说明;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导致投保人根本不知道、不理解的,这个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没有对这些增设条件加粗、变色作重点提示,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投保时向刘某解释过这些条件是什么意思。法官在判后说法里特别点出:正因为这类条款没挂"免责条款"的名字、又有很强的医学专业性,承保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标准应当更高——仅以加黑文字处理,根本不够。
第三,病本身就在承保范围内。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和诊疗记录,刘某所患慢加急性肝衰竭,完全落入合同约定的"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慢性肝衰竭"范畴,且他正是因这个病直接死亡——这是重疾险最核心的理赔情形。
判决结果: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8月26日报道,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理赔时被一句"没达到合同标准"打发的,远不止刘某一家。梳理近年公开判例,法院的态度高度一致:
▸ 甲状腺癌确诊了,保险公司说"检查方式不对"。上海王女士2021年投保终身重疾险,2024年经细胞病理学检查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称合同要求"组织病理学"确诊,检查方式不符不赔。法院查明:国家卫健委诊疗指南明确,甲状腺癌诊断中细胞病理学检查更具优势、组织学穿刺一般不作为常规检查。保险公司以检查方法不符拒赔,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判赔3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人民法院报/上海普陀区法院)
▸ 宫颈病变CIN2,保险公司说"不算原位癌"。深圳王某合同约定原位癌在保障范围内,确诊CIN2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拿世卫组织2008年旧标准说没到3级。王某拿出国家卫健委ICD-11中文版,上面明确CIN2属于宫颈原位癌。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属于原位癌,应赔。(深圳中院)
▸ 肾切除了,保险公司说"切除不是移植"。刘长青因肾损伤做了右肾切除,合同"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保的是肾脏异体移植。法院认定:条款释义限缩了疾病外延、扩大了保险人免责范围,实质是限责条款,又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判赔15万元。
还有个硬规定很多人不知道:《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健康险条款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按通行医学标准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
规律一:是不是免责条款,不看它叫什么名字,看它的实际效果。条款放在"疾病定义"章节也好、"释义"章节也罢,只要内容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法律就按免责条款对待——必须特别提示+明确说明,做不到就不生效。判断标准从来不是保险公司自己列的"免责事项清单"。
规律二:疾病标准不能脱离通行医学,更不能把治疗手段、治疗结果当理赔前提。要求必须用某种特定检查方式、必须出现某种并发症、必须做到某种手术才赔——这类"附加题"在法庭上大概率站不住。
规律三:有歧义,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歧义的代价不该由投保人承担。
第一步:要书面拒赔通知。让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拒赔通知书》,写明拒赔依据的具体条款和理由——口头说"不达标"不算数,落到纸面上的理由才是打官司的靶子。
第二步:拿条款逐条对,看它卡你的到底是什么。是疾病定义本身?还是定义之外又叠的指标、检查方式、并发症要求?前者看诊断是否符合通行医学标准,后者重点看有没有加粗提示、有没有人给你讲过。
第三步:固定医学证据。找主治医生按通行诊疗规范出具诊断说明,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你的诊断、检查方式符合现行医学标准。刘某案里,"并非所有临床症状都会涵盖病症所有典型症状"这句医学常识,就是法院支持理赔的关键说理。
第四步:投诉+诉讼。先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或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当地监管局反映;调解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这类纠纷投保人胜诉率并不低——上面几个案子,原告全赢。保额较大的,值得找专业律师评估。
案例与规则来源:
① 刘某家属诉某财产保险公司重疾险拒赔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法治日报2026年8月26日报道
② 甲状腺癌检查方式案(上海普陀区法院)、宫颈CIN2原位癌案(深圳中院)等,人民法院报公开判例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④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关于郑州保险夜话
靳楠 | 大童保险服务 郑州
执业证号:20401611010280102021010927
· 从业12年,国内首批资深保险经纪人
· 百万圆桌MDRT会员
· IQA国际品质服务会员
· 大童-复旦国金管理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不隶属于任何保险公司,
我站在你的立场,从全市场选产品。
专注家庭保障规划,擅长带病投保、非标体核保
坐标郑州,服务全国
微信:
扫二维码,添加我为朋友。
有保险问题,扫码直接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