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区一位粉丝上个月私信我,声音挺焦虑:楠哥,我百万医疗险交了六七年了,前段时间体检查出个瘤,住院做了手术,去找保险公司报销,对方说我这个病是"先天性"的,合同里先天性疾病不赔,直接给我拒了。我说你先别慌,把拒赔通知书留好——就在前几天,黑龙江穆棱市人民法院刚判了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续保7年,确诊肺错构瘤,保险公司也是拿"先天性疾病"说事,结果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今天就讲讲,这个"先天"的锅,凭什么不能随便扣。
先看穆棱市法院这个案子。
原告2018年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之后连续续保,一直交到2025年,整整7年。2025年9月,他确诊肺错构瘤,住院治疗,自费医疗支出4万多元。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万余元。
保险公司拒赔了。理由听起来很"专业":肺错构瘤在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里归在Q类,Q类是"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所以不赔。
一个编码字母"Q",就把3万多理赔款挡在了门外。原告多次沟通无果,把保险公司告到了穆棱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叫刘增进。他没有简单照搬保险公司的编码逻辑,而是做了三重查证,这是这个案子最精彩的地方。
第一查,查医学定性。 法官查阅了大量医学文献发现:肺错构瘤被归入Q85.901,仅仅是一种医学推测,并不是"出生时即存在"的明确定论。再结合原告投保前体检一切正常,根本无法倒推出这个病是"先天"的。
第二查,查编码演进。 法官发现,ICD-10本身已经是旧版本,最新的ICD-11已经把肺错构瘤调整到了肿瘤章节。换句话说,连国际疾病分类自己都不认为它铁定是"先天"的,"先天性"的边界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三查,查格式条款。 法官对照保险法和民法典逐项审查发现:保险公司既没有对免责条款做加粗等显著提示,也没有明确约定"ICD编码"属于免责范围,仅凭格式化的"口头说明",根本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查下来,保险公司赖以拒赔的核心依据彻底站不住脚。法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医疗保险理赔款。
刘增进法官有句话说得特别到位:免责条款不是"万能拒赔牌"。ICD编码是个统计工具,不是临床诊断的唯一标准,保险公司不能仅拿一个编码归类就直接认定疾病性质,更不能用它来规避理赔责任。
楠哥这些年注意到,拿"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拒赔,是医疗险理赔里一个高频套路。因为合同里几乎都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赔"这一条,而普通人根本搞不清自己的病算不算"先天"。
但法院的裁判口径其实越来越清晰。类似的案子不是个例:武汉武昌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肾错构瘤拒赔案,保险公司同样拿ICD-10的Q85.901编码说事,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患者所患疾病与ICD编码有直接关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疾病系先天原因引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判决赔付2万元。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你一定要记住。
第一,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它说你的病是先天的、属于免责,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这个病确实出生时就存在、确实属于免责范围。证明不了,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个编码归类,远远不够。
第二,免责条款必须先"提示说明",否则不生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写得很清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加粗、彩色字体、单独解释,这些才叫"特别提示";一句通用的"已阅读条款"就想蒙混过关,法院不认。
郑州保险夜话提醒你,万一你或家人也收到这种拒赔通知,别认栽,按这三步走。
第一步,要一份书面的拒赔通知书。 让保险公司把拒赔理由、依据的合同条款、援引的疾病编码,清清楚楚写在纸上。口头拒赔不算数,书面材料才是你维权的起点。
第二步,核对编码和医学定性。 看它用的是ICD-10还是ICD-11,你的病在最新版本里归在哪一章;再让主治医生出具诊断意见,说明这个病是不是"出生时即存在"。很多病只是成年后才被发现,不等于天生。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无异常,更是有力证据。
第三步,主张提示说明义务。 翻开你的投保流程,保险公司当时有没有对"先天性疾病"这个免责概念做加粗提示、单独解释?如果只是一键勾选、没人讲过,这条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很可能根本不生效。
沟通不成,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像这个案子一样直接起诉。这类案件诉讼费不高、事实清楚,消费者的胜算并不低。
这个案子最打动我的,是法官愿意为了3万多块钱,去翻大量医学文献、去比对两个版本的国际疾病编码。他大可以照着合同一句"属于免责范围"打发掉,但他没有。
保险合同是专业人士写的,疾病编码是医生都未必讲得清的东西。让一个普通投保人去判断"我这个瘤到底算不算天生",这不公平。法律把这份专业责任,压回给了保险公司——你要免责,就先证明你讲清楚了、也证明这个病真该免责。
记住:续保了7年的保单,不该在出险那天变成一张废纸。 一个"Q"开头的编码,更不该成为拒赔的万能钥匙。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刘增进,原告为化名。据光明网2026年8月6日报道《百万医疗险变"空头支票"?法官:这种拒赔理由,无效!》(http://legal.gmw.cn/2026-08/06/content_38930783.htm)。同类案例参考: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肾错构瘤拒赔案,据武汉发布/长江日报报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本文当事人姓名、金额、判决结果均以法院及官方报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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