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妈妈患癌还给买保险,4年后保险公司终于无权拒赔了
两年不可抗辩期,法律给投保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投保前一天,妈妈刚刚确诊甲状腺癌。儿子赵某某心知肚明,却在投保时勾选了"健康无异常"。4年后妈妈因颈内动脉瘤住院花了15万,保险公司翻出当年的投保记录,发现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带病投保",果断拒赔、解约、退还保费。这看上去铁板钉钉的欺诈,法院却判了:保险公司赔13万,合同继续履行。凭什么?三个字——不可抗辩。

一、明知母亲患癌还投保,4年后出事被拒赔

2021年3月,赵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母亲王某投保了一份人身医疗保险,保额400万元,6年保证续保,免赔额1万元。投保时,赵某在健康告知栏全部勾选"否"——没有任何既往病史。

但事实是:投保前一天,王某刚刚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赵某对此完全知情,却选择了隐瞒。

4年过去,2025年2月,王某因颈内动脉瘤住院,前后花费15万余元。医保报销了2万,自付13万。赵某拿着医疗险保单去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一查投保记录,发现投保前的就诊信息——王某在投保前一天已被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当即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恶意隐瞒、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

逻辑很清楚:你明知有病还买保险,这就是骗保。 但法院的判决,来了个反转。

二、法院为什么判保险公司赔:两年不可抗辩

这个案子到了济南某法院(2026年8月25日发布),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付王某1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的核心逻辑有两条:

第一条,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 从2021年3月合同成立到2025年2月出险,时间过去了将近4年。《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条法律有个专门的名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它的意思很直白:就算你投保时有未告知的事项,只要保险公司两年内没发现、没解除合同,两年后就丧失了解除权。

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投保人故意未告知,两年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同样丧失解除权。

第二条,免赔额条款保险公司没说清楚。 这份保险有1万元免赔额,相当于"这1万块你自己掏"的条款。法院审查后发现,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这1万元免赔额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这1万元免赔额也不成立。

两年不可抗辩,是法律给投保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哪怕你当年确实隐瞒了,只要保险公司拖过了两年,这张牌就打不出来了。

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它不是鼓励隐瞒,而是划定了一条时间线。保险公司的审查权有保质期——两年。两年内你有本事查,两年后合同就锁死了。这个规则保护的不只是赵某一个人,是所有持有长期保单超过两年的投保人。

三、反面教材:一年期保险不适用这条,续保不累计

别急着觉得"两年不可抗辩"是万能护身符。永州冷水滩区法院2026年7月28日判的另一个案子,给所有人浇了盆冷水。

王某投保前查出乳腺结节,未告知。后来确诊乳腺癌,申请理赔被拒。王某起诉到法院,结果——败诉。

为什么同样是未告知,这个案子投保人输了?关键区别在保险类型:王某买的是一年期、不保证续保的医疗险。法院认定,一年期不保证续保的保险,每次续保都是一份新合同,两年期限从当期保单起算,不能跨年度累计。也就是说,王某投保7个月就出险,根本没有"熬过两年"。

这是一条必须记住的分界线:长期险(6年保证续保/终身)→ 两年从首次合同成立起算;一年期不保证续保 → 两年从当期保单起算,续保不累计。

四、你的保单是长期险还是一年期?现在查清楚

第一,打开保单,看"保险期间"和"续保条款"。 写的是"6年保证续保""终身"这类字样的,属于长期险,两年不可抗辩从首次合同成立起算;写的是"1年""不保证续保""每年重新审核"的,属于一年期,每次续保是独立合同,两年从零开始。

第二,长期险的投保人,记住你的"两年节点"。 合同成立满两年的那一天,就是保险公司解除权消灭的那一天。过了那天,即使投保时有遗漏告知,保险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解约。

第三,一年期医疗险的投保人,别心存侥幸。 每次续保都是新合同,两年根本攒不起来。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一年期产品必须老老实实说,没有任何时间缓冲。

两年不可抗辩不是"隐瞒通行证"——它是法律在"投保人的诚信义务"和"保险公司的审查权"之间划的一条线。长期险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丧失解除权;一年期续保不累计两年,该告知的一分不能少。搞清楚你的保单属于哪种,比什么都重要。

这篇文章,转给所有买了保险的人——尤其是给爸妈、给家人买保险的人。你买的是长期险还是一年期?合同成立满两年了吗?评论区说说你的保单类型,楠哥帮你判断两年不可抗辩适不适用你。

来源:济南某法院2026年8月25日发布。赵某2021年3月为母亲王某投保人身医疗保险,保额400万元,6年保证续保,免赔额1万元。投保前一日,王某已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赵某知情但隐瞒。2025年2月王某因颈内动脉瘤住院花费15万余元(医保报销2万,自付13万)。保险公司以恶意隐瞒拒赔并解约。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认定合同成立已超两年,保险公司丧失解除权;同时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赔额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赔付1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http://jnanshfy.sdcourt.gov.cn/jnanshfy/379975/379937/45797372/index.html 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6年7月28日报道。王某投保前查出乳腺结节未告知,确诊乳腺癌后拒赔。法院认定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医疗险每次续保为新合同,两年期限按单份独立起算不跨年度累计,投保7个月出险未超两年,判决投保人败诉。 http://m.toutiao.com/group/7667409709238895138/ 厦门海沧法院判决(两年不可抗辩+格式条款+举证责任): https://wenji.64365.com/192939/ 成渝金融法院判决(带病投保+不可抗辩期边界): http://cyjrfy.cqfygztw.gov.cn/article/detail/2026/08/id/94555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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