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4年保费,真确诊癌症,50万保额只赔1万——你以为的保险,可能是一份你根本没读懂的合同。 吴先生2020年在网上买了份防癌险,每年缴3200元,保额写着50万。2024年他确诊癌症,理赔结果让人脊背发凉:按合同,初次确诊只退已交保费。一审他输了,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改判:这是隐性免责条款,没尽提示义务就无效,赔50万。
吴先生这份保单,是2020年10月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的防癌险,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每年缴费3200元。
网上买保险的流程,大家都不陌生:刷到链接,看几页图文介绍,健康告知打勾,合同条款一路点"下一步",最后在"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点一下,支付完成。整个过程可能不到十分钟,其中那几万字的条款,多数人一个字没看。
吴先生也不例外。他记住的是销售页面上最醒目的几个字:保额50万。此后四年,他按时缴费,一共交了12800元,心里一直觉得,万一癌症找上门,家里有这50万兜底。
怕什么来什么。2024年,吴先生确诊癌症。
治疗还没开始,他先申请理赔,指望这笔钱撑住手术和后续开销。保险公司的回复却给了他当头一棒:按合同约定,只能赔1万多元,也就是退还他已交的保费。
问题出在合同对"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上。这份合同把恶性肿瘤赔付拆成了三种情况:第一次确诊恶性肿瘤,只退还已经交的保险费;要是第二次、第三次确诊其他约定的重疾,才按50万基本保额赔付。
翻译成人话:人第一次得癌症——概率最高、最需要钱的那次——这份"50万防癌险"只退本金。
可谁买防癌险,不是为了第一次确诊时那笔救命钱?吴先生当然不服,官司先打到一审法院。一审认为,这种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是免责条款,判吴先生败诉。
吴先生上诉到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没有被条款的位置和名称绕进去,而是直接做实质性审查,这也是这个判决最有分量的地方。
第一,"首次患癌只赔保费",实质就是在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 普通重疾险、防癌险的通行规则,是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就按基本保额赔付。这份合同却让最高发的第一次癌症只退保费,明显有别于一般消费者的投保预期,实质上减轻、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第二,实质性地减责,就是免责条款——不管它写在"保险责任"里还是"责任免除"里。 法院依据的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那些限制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都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条款叫什么名字、摆在什么位置,都不重要;实际上让你少拿了钱,它就要接受免责条款的审查。
第三,既然是免责条款,没提示、没说明,就无效。 网上投保虽然是线上操作,但提示说明义务一样不能少:免责条款要显著标识,强制阅读环节要真正让投保人注意到、看明白。保险公司证明不了自己尽到了这份义务,这条"首次患癌只赔保费"的约定,对吴先生不产生效力。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吴先生50万元。
官司赢了,但我一点都不觉得轻松。能上北京金融法院、还扛过一审败诉继续上诉的人,百里挑一;更多人可能拿着1万退款,稀里糊涂就认了。
结合这些年帮郑州客户处理的理赔,我给所有在网上买保险的朋友三个动作,下单前花十分钟做完。
动作一:不看宣传页,直接搜条款里的三个关键词。 在合同PDF里分别搜"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免除",把第一次确诊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这些最高发的情况到底怎么赔,一条一条看明白。凡是写着"初次确诊只退保费""已交保费"的,多留个心眼。
动作二:强制阅读环节,真读,别盲点。 那些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点"同意"的页面,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提示环节。截图保留投保全过程,尤其是健康告知和免责提示页,这是日后维权的证据。
动作三:保额、赔付次数、间隔期,对照着看。 有的产品宣传"多次赔付",实质第一次赔得很少,第二次赔付还要求间隔几百天、且是不同病种。别被"最高赔付XX万"的字样带着走,盯住"第一次确诊能拿多少"。
还有个细节别忽略:给父母在网上代买保险的子女,下单时务必让老人本人知道保的是什么、不赔的是什么,自己也把条款赔付逻辑读一遍。我见过不少家庭,交保费的是儿女,收理赔的是老人,两边都没看过合同,真到用的时候才大眼瞪小眼。保单不是孝心红包,买完截图发个家庭群、说清"第一次确诊赔多少",这一步比多挑两个产品还管用。
家里有人在网上买过重疾险、防癌险的,这篇请一定转过去。 不用懂法律,就做一件事:今晚把保单合同翻出来,找到"恶性肿瘤保险金"那一条,看看第一次确诊到底赔保额还是只退保费。看清楚了,是50万的底气;看不清,可能就是1万的惊吓。
你在网上买保险时,会逐条看条款吗?评论区说说你的经历。
案例来源:中国网、央视2026年9月1日报道,北京金融法院公开案例。当事人吴先生2020年10月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防癌险(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年缴保费3200元,连续缴费4年;2024年确诊恶性肿瘤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仅退还已交保险费为由,仅赔付1万余元。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北京金融法院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等规定,认定该约定实质减轻保险人责任,属于隐性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产生效力,改判赔付基本保额50万元。 原文链接:http://finance.china.com.cn/money/insurance/20260901/6322800.shtml 郑州保险经纪人靳楠,大童保险服务,MDRT会员。执业证号:204016110102801020210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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